(2010)新执裁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玲与安奇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安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198号申请人:张玲,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奇峰,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玲申请执行安奇峰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奇峰已经按照(2009)新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玲申请执行安奇峰抚养费纠纷一案,(2009)新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0)新执字第19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华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