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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与陆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陆利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279号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北湖东街610号。法定代表人陆建生。委托代理人江啸,该公司职员。被告陆利明,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海宁市周王庙镇云龙村许陆埭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交纳191元,由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俭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傅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