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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孟华与范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孟华,范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145号原告:郑孟华。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苕溪路商住楼2幢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50601091x。被告:范惠忠。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市内航公司宿舍4幢1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904251216。委托代理人:陈杰,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孟华与被告范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孟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孟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孟华撤回对范惠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30元,由郑孟华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