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孟华与范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孟华,范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145号原告:郑孟华。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苕溪路商住楼2幢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50601091x。被告:范惠忠。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市内航公司宿舍4幢1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904251216。委托代理人:陈杰,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孟华与被告范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孟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孟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孟华撤回对范惠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30元,由郑孟华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