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盐商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与海盐××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海盐××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477号原告:杭州××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农场内。法定代表人:童××。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海盐××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新城村)。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目前证据不足,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盐××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1元,由原告杭州××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甘琴飞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