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玩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玩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玩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玩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6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深圳市××玩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认可其与胡某某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胡某某在仲裁庭审中的证人刘某某证明胡某某经其介绍入职深圳市××玩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加300元生活费,深圳市××玩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的证人梁某某证明胡某某与其在同一个办公室工作,彼此工作没有关系,梁某某上班需打卡,没看见胡某某上班打卡。从两位证人的证言来看,可以认定胡某某在深圳市××玩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不能认定双方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故对深圳市××玩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玩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巍(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