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鑫根花式丝有限公司与徐金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鑫根花式丝有限公司,徐金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杭州鑫根花式丝有限公司2-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5幢15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燕虹、谭洁,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木,,汉族,住绍兴县钱清镇塔下居委会15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根花式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金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鑫根花式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