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东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天平与陈露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平,陈露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东商初字第33号原告:张天平,县泉溪镇麻蓬村门前一弄4号。身份证号:33072319631230301被告:陈露君,桐琴镇赵宅村长安街一幢5号。身份证号:××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平诉被告陈露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天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