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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81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胡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王乙。被告:池某某。原告王甲为与被告王乙、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发扬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甲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李某某、被告王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甲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10日、2009年10月5日、2009年11月3日被告王乙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4万元、5万元,其中10万元的借款约定于2009年10月9日前归还,其中5万元的借款约定于2009年12月2日前归还,并由被告王乙出具借条三份证明借款的事实,后被告对该借款至今未有归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王乙、池某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4万元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另15万元的利息损失从约定还款之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王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提交由被告王乙分别于2009年4月10日、10月5日、11月3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三份,证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王乙答辩称:1、2009年4月10日的10万元,是我在云南做生意时候借的;2、2009年10月5日的4万借款、2009年11月3日的5万元借款均系与原告赌博输了1万多后原告分别再以现金形式借2万多、3万多后,再由我出具的条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能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并经到庭被告质证无异议后,法庭对这些证据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10日、2009年10月5日、2009年11月3日被告王乙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4万元、5万元,其中2009年4月10日的10万元的借款系被告做生意所借,并约定于2009年10月9日前归还;另外5万元的借款约定于2009年12月2日前归还;其余4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并由被告王乙出具借条三份证明借款的事实,后被告对该借款至今未有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乙未依法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两被告系夫妻,2009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所借的10万元系用于生意经营,该笔债务法庭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另2009年10月5日、2009年11月3日的借款4万元、5万元因原告将款借给被告时并不知被告的用途,在法庭上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款系被告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故对于该两笔债务法庭认定为被告王乙的个人债务,由第一被告个人偿还。故对原告的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庭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王乙答辩称该债务有部分系赌博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以采纳。被告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乙、池某某归还原告王甲借款本金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09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由被告王乙归还原告王甲借款本金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4万元的利息损失从2010年2月23日起,5万元的利息损失从2009年12月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王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乙、池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4170元,应收取2085元,诉讼保全费1495元,共计3580元,由被告王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琦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