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鳌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平鳌民初字第38号原告:郑某。被告:杨某。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庆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农历10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现年10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2008年农历2月份,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自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同时被告还拿走了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两条金某某、一条金手链和五个金某指。综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夫妻分居至今已一年有余,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8年3月3日,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申请结婚登记申某某及审查处理结果表、婚姻状况证明、村委会证明及户口簿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且已育有一女,近来虽因缺乏沟通和理解导致夫妻关系疏远,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珍爱家庭,注意沟通,相互理解,夫妻和好有望。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7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文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