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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孟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孟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57号原告: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借到城中北路12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孟峥,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稠江路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