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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5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窍伶与金咏仙、王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窍伶,金咏仙,王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535号原告楼窍伶,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流大塘村。委托代理人吴彩虹。被告金咏仙,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保联西街8号,现在义乌市北苑西区7幢1105室。被告王志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保联西街8号。原告楼窍伶与被告金咏仙、王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金咏仙、王志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窍伶撤回对被告义乌市金咏仙、王志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4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