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大顺与无为县无城镇官镇行政村新村村民小组、无为县无城镇官镇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顺,无为县无城镇官镇行政村新村村民小组,无为县无城镇官镇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张大顺,男,汉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肖宏、朱卫国,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无城镇官镇行政村新村村民小组,住所地: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毕从寿,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无为县无城镇官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刘希杰,主任。委托代理人:骆方才,该村副书记。委托代理人:高光杰,无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顺诉被告无为县无城镇官镇行政村新村村民小组、无为县无城镇官镇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张大顺负担。审判长 邢依群审判员 郁永富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