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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民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天××县××有限公司、天××县××有限公司、天台县××建设投资有与天台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天××县××有限公司;天台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县××有限公司、天台县××建设投资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民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台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街道××鹤路××号。法定代表人车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上诉人天××县××有限公司、天台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09)台天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台县人民法院(2009)台天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340元,分别退还给双方当事人。审判长  郭晓明审判员  王文兴审判员  朱贤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杭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