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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仲撤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329国××过境××部、329国××过境××部为与被申请人浙江××交通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329国××过境××部,329国××过境××部为与被申请人浙江××交通,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虞市交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仲撤字第5号申请人:329国××过境××部,住所地上虞市××号。负责人徐甲。被申请人: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号。法定代表人徐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某某。原仲裁被申请人:上虞市交通局,住所地上虞市××号。负责人徐甲。申请人329国××过境××部为与被申请人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仲裁被申请人上虞市交通局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329国××过境××部申请称:2009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签订的有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要求申请人支付柴油补差款2423522元为请求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09年10月14日绍兴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09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了裁决,裁决要求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柴油补差款1817641.5元,对此,申请人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请求贵院依法撤销,理由如下:被申请人称其一贯使用柴油的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进行施工,如改用重油不仅加重生态污染,也会造成施工成本某某,不符合《329国道上虞市区过境段工程某某文件》专用条款70.1条(调价条款)规定的本意,因此,要求答辩人承担该施工设备柴油补差款,并依据90版《公路工程乙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出了相应的补差金额。对此,绍兴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对机器设备是否使用柴油和重油未作明确,被申请人实际采用柴油施工,当出现符合调价情况时,申请人应该补偿差额,并完全按照被申请人的计算金额简单分配了承担比例。申请人则认为:该裁决结果所依据的证据不足。首先,被申请人在计算具体补差金额时所依据的计算标准是无效的、错误的。因为被申请人在进行柴油换算时,所依据的标准是90版《公路工程乙械台班费用定额》,而事实上该定额于1993年已被国家交通部废止,根本不能作为换算依据,对此,申请人多次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仲裁庭在明知计算有误的情况下始终未予理睬。其次,申请人认为,仲裁庭在裁定对机器设备使用的柴油应该进行补偿的认定上证据不足。因为按照招投标时适用的国家相关定额规定:机器设备使用重油,所以在招投标相关文件中以及双方合同约定中可调价的柴油是不包括机器设备使用部分的,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其机器设备是否使用柴油是被申请人自身问题,与申请人无关,而且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必须使用柴油施工,但是绍兴仲裁委员会对此视而不见,认定申请人应该补差。综上,申请人认为,该仲裁裁决主要证据不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绍兴仲裁委员会(2009)绍裁字第365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一、申请人未有任何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中有符合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理由仅仅认为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1、裁决计算施工设备柴油补差款所依据的证据不足;2、对机器设备使用的柴油应该进行补偿的认定上证据不足。申请人的理由也并不属于《仲裁法》第58条规定之六种情形。因此,申请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首先,在双方之间确立的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已对柴油补差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仲裁裁决柴油补差款完全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其次,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实际使用了柴油,使用情况已有申请人委托的监理机构知晓及确认。仲裁庭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裁定对柴油进行补偿,证据充分。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原仲裁被申请人上虞市交通局未提出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329国××过境××部以仲裁裁决要求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柴油补差款1817641.5元之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实际系对仲裁裁决中部分证据采信及事实认定不服,即对仲裁实体处理存有异议,不属于可申请撤销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法定情形,超出法院审查范围,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329国××过境××部要求撤销绍兴仲裁委员会(2009)绍裁字第36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329国××过境××部负担。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建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