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芝执字第12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齐耐学、孙淑慧与张永娥、孙焕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耐学,孙淑慧,张永娥,孙焕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1273-1号申请执行人齐耐学,烟台市芝罘齐兴汽车修配厂业主。申请执行人孙淑慧,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永娥,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孙焕然,烟台市福山实验中学生。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芝民人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己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5月27日,本院以(2009)芝执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烟台市福山区福祥新苑11号楼3单元7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扔未履行。2010年3月4日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其居住房屋的评估报告。张永娥已签收。至今未对房屋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永娥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福祥新苑11号楼3单元7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9.8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福私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任泽英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