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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9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伟栋与陈旭光、邵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伟栋,陈旭光,邵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964号原告:严伟栋,市百官街道丁界寺路49号,身份代码330622197512102414。被告:陈旭光,市曹娥街道三角站村6-57号,身份代码330622197711250057。被告:邵媛,曹娥街道三角站村6-57号,身份代码330622197710290022。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伟栋与被告陈旭光、邵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旭光、邵媛的银行存款13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