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9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伟栋与陈旭光、邵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伟栋,陈旭光,邵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964号原告:严伟栋,市百官街道丁界寺路49号,身份代码330622197512102414。被告:陈旭光,市曹娥街道三角站村6-57号,身份代码330622197711250057。被告:邵媛,曹娥街道三角站村6-57号,身份代码330622197710290022。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伟栋与被告陈旭光、邵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旭光、邵媛的银行存款13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