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卓与被告李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卓,李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高卓,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宋长虹,女,汉族,无业,住本市雁塔区甘家寨153号。被告:李宏亮,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水利水电勘测队测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卓与被告李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卓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卓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卓承担。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迎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