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某某、葛某某与被告胡甲、金某某、邢某、张某某、林某与胡甲、金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葛某某与被告胡甲、金某某、邢某、张某某、林某,胡甲,金某某,邢某,张某某,林某某,胡乙,林某,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民初字第98号原告:葛某某。被告:胡甲。被告:金某某。被告:邢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胡乙。被告:林某。被告:孙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胡甲、金某某、邢某、张某某、林某某、胡乙、林某、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葛某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胡甲、金某某、邢某、张某某、林某某、胡乙、林某、孙某某、陈某某的起诉。原告葛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是:一、原告葛某某已与被告邢某于2009年3月19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告邢某并已支付了相应赔偿款,原告葛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邢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对于被告胡甲、金某某、张某某、林某某、胡乙、林某、孙某某、陈某某,原告葛某某决定与其自行协商。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5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方心挺审 判 员 郑福梅人民陪审员 何爱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