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王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劲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