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丽缙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王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劲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