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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嘉善新锐服装辅料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嘉善新锐服装辅料厂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8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拥军。委托代理人:车惠强。委托代理人:何佳祺。被告:嘉善新锐服装辅料厂。负责人:周国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嘉善新锐服装辅料厂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嘉善新锐服装辅料厂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善新锐服装辅料厂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