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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393号原告:徐某,女,农民,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任大勇,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