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393号原告:徐某,女,农民,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任大勇,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