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35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郦均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郦均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555-1号原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华。委托代理人:胡卫平、陈水芬。被告:郦均土。委托代理人:朱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郦均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10元减半收取72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05元,由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黎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