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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德福与于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福,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506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福。被执行人于慧。王德福申请执行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德福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2927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福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于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15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于慧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福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