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执民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正铉与陈立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曹正铉,陈立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天执民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曹正铉。被执行人陈立树。本院在执行曹正铉与陈立树(2010)台天执民字第1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查封,一时无法处置,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台天商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卫军代审判员 丁 盛审 判 员 王才荣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俊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