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辽0213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20-06-27
案件名称
大连连永建材厂与营口新天特种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大连连永建材厂;营口新天特种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13民初3946号原告:大连连永建材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复州湾镇裴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5598443278投资人:潘永超,系该建材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旗,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新天特种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南楼区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948231631法定代表人:侯跃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廷尧,系大石桥市宏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大连连永建材厂与被告营口新天特种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连永建材厂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大连连永建材厂撤诉;二、案件受理费47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大连连永建材厂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吕忠革人民陪审员 王 格人民陪审员 叶一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