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949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宣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宣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宵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