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272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金军与陈桂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金军;陈桂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23执44号 申请执行人:金军,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温泉县哈日布呼镇,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被执行人:陈桂林,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系温泉县哈日布呼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51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军与被执行人陈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陈桂林名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温泉县管理部的公积金收入5859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巴·巴特孟克 二 〇 一 〇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艾克 拜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