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执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范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5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被执行人范立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申请执行范立江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4147.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范立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范立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150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范立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王惠玲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