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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31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20-05-22

案件名称

龙金玉、石小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龙金玉;石小花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31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龙金玉,女。委托代理人:田宗明,男,花垣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石小花,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龙金玉与被执行人石小花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花垣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4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石小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小花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石小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不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4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法官助理王曦格书记员滕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