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耿彩玉与何东权腾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彩玉,何东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耿彩玉被执行人:何东权耿彩玉与何东权腾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东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耿彩玉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耿彩玉依法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新执一字第15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