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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耿彩玉与何东权腾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彩玉,何东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耿彩玉被执行人:何东权耿彩玉与何东权腾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东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耿彩玉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耿彩玉依法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新执一字第15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