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272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20-03-29
案件名称
周秋香与古丽米拉·哈依拉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秋香;古丽米拉·哈依拉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23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周秋香,女,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现住温泉县。 被执行人:古丽米拉·哈依拉提,女,哈萨克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现住温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秋香与被执行人古丽米拉·哈依拉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古丽米拉·哈依拉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古丽米拉·哈依拉提名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温泉管理部的公积金收入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春 梅 二 〇 一 〇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艾克拜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