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4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高拔莲与黎辉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拔莲;雷黎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4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高拔莲,女,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雷黎辉,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大学文化,教师。再审申请人高拔莲因与被申请人雷黎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6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拔莲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高拔莲与被申请人雷黎辉岳父邹光明没有离婚或断绝关系,2017年4月邹光明住院治疗由申请人与其儿子护理。2、2017年7月4日邹光明因病逝世,被申请人雷黎辉妻子邹黎寅未经申请人同意拿走邹光明银行存款50450元及邹光明单位发放的3551.32元工资,申请人没有得到上述款项。3、邹光明在世期间多次说过要将上述银行存款全部留给申请人养老所用,且该款依法应由法定继承人即申请人所有,没有人同意将该存款挪用办理邹光明丧事及进行分配。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雷黎辉经其岳父邹光明近亲属同意,使用邹光明存款操办其丧事,邹光明近亲属对余款进行了分配,申请人高拔莲亦在分配方案上签字。高拔莲认为雷黎辉私自拿走邹光明存款应予返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高拔莲提出,邹光明同意将该存款全部留给其作为养老使用,但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拔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要生审 判 员 王宜安审 判 员 谷芝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尹奇捷书 记 员 廖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