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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20-08-06

案件名称

执行人阳素华申请执行陈清平、乐全林、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三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素华;陈清平;乐全林;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异23号 申请执行人:阳素华,女,汉族,1953年7月17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陈清平,男,汉族,1953年4月20日出生,南充市。 被执行人:乐全林,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涂吉胜,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杨金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阳素华申请执行陈清平、乐全林、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三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素华向本院提出要求追加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金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阳素华称,追加亿金公司为被执行人,与三秦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与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并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已被注销,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与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等均由合并后的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2018年6月8日,三秦公司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提供了三秦公司和亿金公司的承诺书,承诺内容有:现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及两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如下,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并前及合并中直至工商合并登记之日,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等均由合并后的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18年6月26日,山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载明:经审查,因合并而提交的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公章已收缴),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合并前公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与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并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已被注销,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与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等均由合并后的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毅 人民陪审员  黄小莉 人民陪审员  文 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