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张某某、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张某某,王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江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张某某。被告: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审判员 吴伟根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燕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