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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张某某、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张某某,王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江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张某某。被告: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审判员  吴伟根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燕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