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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90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夏国忠与汪存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国忠;汪存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589号 原告:夏国忠 被告:汪存高 原告夏国忠与被告汪存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夏国忠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国忠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