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90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夏国忠与汪存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国忠;汪存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589号 原告:夏国忠 被告:汪存高 原告夏国忠与被告汪存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夏国忠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国忠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