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栖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孙宝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孙宝玺,孙成敏,孙宝朋,孙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被执行人孙宝玺,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蛇窝泊镇南台村。被执行人孙成敏,男,194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蛇窝泊镇南台村。被执行人孙宝朋,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蛇窝泊镇南台村。被执行人孙宝兵,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蛇窝泊镇南台村。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宝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孙宝玺等四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宝玺等四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宝玺等四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宝玺分期付款购买了招远市新兴运输有限公司的鲁FG57**号及挂车号663的半挂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孙宝玺分期付款购买的招远市新兴运输有限公司的鲁FG57**号及挂车号663的半挂车一辆至栖霞市人民法院。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彩波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胡玉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衣富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