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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民社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民社二初字第77号原告姜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王  克  荣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志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