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民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爱慕九休闲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董争长。委托代理人张刘军,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科峰,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爱慕九休闲网吧。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号*层(工贸中心楼内)。负责人芳艺瑜,该网吧董事长。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爱慕九休闲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西民四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6000元、案件受理费1112元、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爱慕九休闲网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0年3月8目,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尚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终结申请书》,表示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爱慕九休闲网吧已依照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偿金6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12元履行完毕。同日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爱慕九休闲网吧依法向本院缴纳案费5O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西民四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李长平审判员 吴 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