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625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长泰县合德石材厂、厦门兴石代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长泰县合德石材厂;厦门兴石代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5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合德石材厂,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枋洋镇美宫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869452086。 投资人:林炳赐,任负责人。 被执行人:厦门兴石代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88号113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44AMW7E。 法定代表人:胡寨书,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合德石材厂与被执行人厦门兴石代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625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3635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狮 审 判 员 徐桂铭 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