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石英秀与陈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英秀,陈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73号原告:石英秀,30227195512104103),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阳府兴村周家53号。被告:陈爱芳,××0227195812204421),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新汪村郑家庄2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英秀与被告陈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英秀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宇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