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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石英秀与陈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英秀,陈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73号原告:石英秀,30227195512104103),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阳府兴村周家53号。被告:陈爱芳,××0227195812204421),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新汪村郑家庄2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英秀与被告陈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英秀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宇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