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茅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余建军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军性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稿)(2010)茅执字第191号被拘留人:余建军性别男年龄57岁。工作单位:十堰市东慧医疗美容门诊部。住址:茅箭区五堰北街居委会9组。本院在执行郝天有与余建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余建军拒不履行(2009)十民四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余建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0)茅执字第191号被拘留人:余建军性别男年龄57岁。工作单位:十堰市东慧医疗美容门诊部。住址:茅箭区五堰北街居委会9组。本院在执行郝天有与余建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余建军拒不履行(2009)十民四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余建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О一О年三月二十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0)茅执字第191号被拘留人:余建军性别男年龄57岁。工作单位:十堰市东慧医疗美容门诊部住址:茅箭区五堰北街居委会9组本院在执行郝天有与余建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余建军拒不履行(2009)十民四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余建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О一О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