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执民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银土、戚光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衢执民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银土、戚光德、戚光裕、戚锡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衢商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银土、戚光德、戚光裕、戚锡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衢执字第3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金洪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