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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段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段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上诉人合××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公司)与上诉人段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公司上诉请求段某某返还承包费15000元及赔偿20000元,因该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承包关系以及合××公司向段某某支付承包费15000元的事实,该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段某某的设计问题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因此,合××公司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段某某要求合××公司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在原审时未提出反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段某某要求合××公司支付强行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已经本院另案审结处理完毕,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院对此不再处理。段某某要求合××公司支付因诉讼引起的误工费、交通食宿、资料等费用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的承担,因该鉴定系双方共同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所作,鉴定目的是为明确段某某在工作期间负责开发制造的真空气淬炉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属段某某的主要责任事故,经鉴定,真空气淬炉出现的质量问题是由段某某的主要责任事故所致。因此,原审根据鉴定结论判令合××公司承担鉴定费5487元,段某某承担鉴定费10974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合××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静静(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