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常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常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嘉善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李茂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智华,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惠德,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中路143号。法定代表人:何亚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明福,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10)嘉善民初字第146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常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450000元,现因原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故应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常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