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邓百忍与陕西西北兵工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兵工宾馆、陕西西北兵工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百忍,陕西西北兵工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兵工宾馆,陕西西北兵工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邓百忍,男。被执行人陕西西北兵工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兵工宾馆,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中路5号。负责人王安生,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西北兵工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海翔,董事长。邓百忍与陕西西北兵工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兵工宾馆、陕西西北兵工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3日,邓百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了所有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新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