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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执26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浙江三门太和大型锻造有限公司、冯常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三门太和大型锻造有限公司;冯常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执261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太和大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7736504。 法定代表人:叶君志。 被执行人:冯常国,男,1978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太和大型锻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22民初17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太和大型锻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冯常国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太和大型锻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66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950元,保全申请费2050元,执行费449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冯常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冯常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冯常国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常国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2019年10月14日在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被执行人冯常国在台州市黄岩国鸿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处享有的66.6667%股权,但该股权系普通企业的股权,处置该财产属无益处置。在总对总查控中发现其名下有房产,后于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该套房产已于2018年11月转让。截至目前,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冯常国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起网上布控措施协助控制。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2019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限制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太和大型锻造有限公司,其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常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22执26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朱彬彬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俞琛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