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行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碑行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住所地本市安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吴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跃,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县门60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西散水罚字(2009)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西散水罚字(2009)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西散水罚字(2009)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育英代审判员 张 彬代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