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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正××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某,深圳市正××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正××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正××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除曾某某对正××公司提交的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外,双方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均予确认,本院对双方无异议部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能否作为证据采纳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曾某某否认该份书面证明的真实性,但因该证明加盖有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公章,其真实性足以认定。该书面证明的内容反映了曾某某不愿和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产生纠纷,曾向该居委会申请调解未果的事实。根据常情常理,居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对其辖区内的情况及矛盾有调解疏导的义务,故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真实合法,足以采信。据此,曾某某上诉请求正××公司支付其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7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静静(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