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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伟尧与宣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尧,宣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949号原告:陈伟尧,诸暨市人,住金华市婺城区二七路148号,现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西路48号5幢1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陈健。被告:宣建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鸬鹚湾新村69号。委托代理人:黄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尧与被告宣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尧于201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尧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尧撤回对被告宣建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陈伟尧负担。审 判 长  魏志诚审 判 员  和云芬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