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台民终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某乙甲与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民终字第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上诉人马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09)台黄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09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马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09)台黄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上诉人马某甲.审 判 长 邬 卫 国代理审判员 徐黎明代理审判员陈龙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郭 巧 燕 来自